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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校政字[2014]117                    

中州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督导制度,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目的

教学督导工作是对全校的教学环节、教学质量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与指导,为提高教学质量、促进规范化教学、鼓励教师创新和推进教学改革服务。

教学督导应遵循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客观全面。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运行机制

1.教学督导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督导科。办公室下设文科、理工科和实践教学三个督导组,督导组数量根据需要增减。各院(部)成立本部门教学督导组。

2.教学督导人员构成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校级督导员和院(部)级督导员构成。校级督导员由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聘任产生并报学校审批。院(部)级督导员由院(部)教学督导组聘任产生并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督导员聘任条件:(1)教学及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2)责任心强,工作负责;(3)客观、公正、公平;(4)原则上应由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四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督导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2年。

3.教学督导工作运行模式

教学督导实行校、院(部)两级督导制度。校级督导工作由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具体实施。院(部)级督导工作在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由院(部)教学督导组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指导和检查院(部)督导组工作的开展情况。

2)根据学校阶段性教学工作安排开展专项督导工作。

3)不定期抽查教学单位和教学个体的教学组织实施情况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5)对学校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教学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7)受学校委托开展其他需要督导的工作。

8)积极开展社会专业机构和企业(行业)参与的第三方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逐步实现多元化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2.院(部)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督导工作,学期初制定部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期末形成部门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2)每学年完成本部门所有专兼职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价工作和同行评议、教师评学工作,将结果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指导检查教研室活动开展情况。

4)检查本部门教学秩序和教学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5)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部门教学工作改进措施和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方式

1.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2.教学督导人员应深入到课堂、实验(实训)室、实习场所、设计现场进行督导检查评定(包括查看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指导书、教案、教学实验(实训)指导性文件等)。

3.根据工作安排随机进行听课、看课。对每一位任课教师至少有三位督导员进行综合评议。课后,教学督导人员要同教师座谈,了解教师备课情况、教法改进情况等,反馈对教师授课评价的意见和建议,跟踪了解并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任课教师对督导组的综合评价提出异议时,督导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级督导员进行复议。

5.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及时了解情况,根据《中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按程序上报。

6.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总结工作经验和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解决方案。

7.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教学督导工作方式。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参与督导评价。

8.督导员应注意自身修养,定期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正确处理好工作中“督”与“导”的关系。

第五条  教学督导评价结果

1.对教学单位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院(部)督导组工作情况,分别从计划制定情况、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效果、工作创新及教学事故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结果作为院(部)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2.对教学个体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其中督导评价占40%,结果由院(部)督导组提供,结合校级督导抽查情况综合评定;同行评议(教师互评)占20%,结果由院(部)督导组提供;学生评教占40%。督导结果与教师的上岗、考核、绩效工资、评优、晋升职称等挂钩。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保障

学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充分理解和尊重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学校和教学单位对教学督导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校级教学督导员酬金由学校统一支付,院(部)级教学督导员酬金由本部门预算内经费支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0141028

中州大学印发                             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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