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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一)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责任制的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决议、批示、部署和要求。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院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一)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则。责任内容包括:

1.负责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应当承担的各项责任要求;

2.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发挥表率作用;

3.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对发生的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

4.在安排、部署学院全面工作时,必须同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汇报;

5.对上级党委和纪委部署的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集中专项治理工作、从改革、制度建设入手的治本措施,要以学院名义做出部署,并认真组织落实;

6.亲自批办案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报结果的案件,要有明确态度,并认真组织力量查处;

7.关心执法执纪队伍建设,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执法执纪部门的作用。

(二)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负责对分管教研室的党员、教职工进行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分管教研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分管教研室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堵塞管理漏洞;

3.负责督促分管教研室及其党员、干部切实纠正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积极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所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三、责任考核

(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学校组织进行考核;

学院党总支负责对院内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考核工作可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和班子干部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考核。

1.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内容;

2.考核办法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总体评价,提出奖惩建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

3.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向被考核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者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党总支或纪委报告,由党总支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二)学院党总支每年12月底前要向学校纪检组报告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12月底前,要向学校党总支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进行组织调整;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明确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较大责任事故的,本人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时,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和报告,并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学院纪检监察委员要认真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参与学院党总支组织的对学院内部教师的考核;

2.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属于学院党总支问题的要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3.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或协助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或提出组织部门理建议。

四、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学校组织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二)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督促。情节较重的,提请校组织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责任。

2.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检委员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党总支

20071220

(二)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增强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我院干部廉政勤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总支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述职内容

1.理论学习、政治思想情况。

2.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和主管或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为实现工作任务所采取的措施等。

3.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以及组织观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4.履行岗位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今后的改进措施。

(二)述廉内容

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3.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廉政情况。

4、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

二、述职述廉的形式

1.年度述职述廉。中层正职干部述职述廉结合学年度考核在中层正职考核会上进行;中层副职干部述职述廉结合学年度考核在全院考核会上进行。

2.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层干部也可按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关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职述廉。

3.其他形式述职述廉。院党总支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召开特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或指定有关部门召开特定内容的专题会议,有关中层干部应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述职述廉。

三、述职述廉的要求

1.处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是加强领导干部考核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领导干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监督和自我约束的重要途径;是从根本上教育、爱护领导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2.中层干部在述职述廉前,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中层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是对本人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回顾,也是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因此,既要肯定自己所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提出整改措施。述职述廉内容要真实可靠、翔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力戒空话、套话。

4.中层干部述职述廉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5.中层干部应自觉按规定述职述廉,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述职述廉的,应及时补交述职述廉报告。

6.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违纪情况的,纪委、组织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严重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述职述廉的组织领导

1.述职述廉工作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由学院纪检委员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2.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要将述职述廉情况及整改意见报党总支组织部。

3.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认识搞好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过开展述职述廉,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改进工作,提高素质,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党总支

                    20071210

(三)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学院所有中层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购买私房、转让私有住宅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以及本人结婚、离婚的情况。

3.本人、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或劳务输出、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情况;

4.凡本人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配偶、子女购买企业内部或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入股,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5.本人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以及子女、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和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6.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要求

1.由个人向学校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四、报告方法

1.由个人在事前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确属特别紧急的也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再以书面形式补报。报告事宜需要答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答复报告者本人。

2.能在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报告,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形,必须在事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认真对照检查。

2.对该报而不报,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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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0

四)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错

 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在全院形成“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促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奋发有为,推动学院事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程序行使职权,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

第三条 对有错和无为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1.有错必罚,无为必究;

2.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3.能级管理,分级负责;

4.依法依规问责与教育防范、促进工作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各级领导干部和所有在岗工作人员,重点是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有错问责:

1.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损害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5.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不严格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或违法违规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出台政策规定,导致教师、学生、家长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7.违反规定干预招聘、招生活动,干预工程项目、资产处理、物质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8.挤占、挪用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特困学生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基金或其他公款的;

9.私设小钱柜、小金库,套用、坐支公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合理地大规模举债、负债兴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追求虚假政绩,或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影响的;

12.在领导层、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安定团结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

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部门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不认真、积极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2.对院党总支或本级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措施不力,未能如质如量如期完成,影响总体工作进程,延误学院或部门发展的;

3.对涉及教师、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的。

4.对职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7.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管理和师生权益、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影响院党总支、行政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相应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1.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事关学院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突发事件面前,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2.发生工程质量、学生中毒、盗窃、火灾、爆炸、打群架、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的;

3.主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从事“法轮功”、非法传销、买码、聚众赌博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主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乱收费、乱罚款,公款吃喝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师生及家长大范围聚众上访事件,影响学院和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的;

6.对本部门领导班子疏于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

1.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对上级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创造力,对本部门实际情况把握不准,不能科学地确定工作思路,制订工作措施,并有效地组织实施,致使本部门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未能完成学院下达的年度工作指标;在目标管理年度综合考评中未达到基本要求的;

2.缺乏开拓进取精神,无公认且经核实的客观原因,工作毫无起色甚至后退的;

3.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属不胜任现职的;

4.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不强,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在干部群众中没有威信,缺乏凝聚力、号召力的;

5.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拒因素,单位负债大幅增加,干部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干部群众意见大,上访告状多,社会舆论评价差的。

第九条 一般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出现工作岗位上的严重责任事故的(如:教学事故、安全事故等);

2.体罚学生、乱收费、乱罚款,挪用、贪污公款的;

3.工作范围内出现工程质量、学生中毒、学生溺水、盗窃、火灾、爆炸、打群架、人员伤亡的;

4.从事法轮功、非法传销、买码、聚众赌博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公款吃喝严重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一般工作人员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院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应追究无为责任。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行为”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1.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提请上级部门给予记过处理;

4.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扣发奖金、津贴、劳务费、课时费;

5.提请上级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6.提请上级部门给予降职使用处理意见;

7.提请上级部门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对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的,相应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问责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问责对象被问责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干部有错无为投诉处理中心接到举报、投诉等,应及时审查相关情况,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决定受理的,应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由院党总支最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1.教师、家长、学生或其他成员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2.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3.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4.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

5.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6.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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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0

(五)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关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特制定如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规定。

1.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一年开展一次。

2.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工作在每年年度进行,与领导干部的年度目标考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评优挂钩,作为选拔干部、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

3.评议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4.评议的程序是:召开领导干部评议大会——领导干部在会上述职——群众评议——群众测评——领导自评——总结反馈。

5.评议的方法是:自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上级谈话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述职与测评相结合。通过评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干部工作素质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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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0

(六)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关于推行院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推行院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学院依法治校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实现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激发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为了切实做好院务公开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务公开的目标与要求

院务公开的目标是:学院管理事项应公开的都必须公开。通过院务公开,使管理权力运行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明显增强,各项业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和谐。

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公开、全面客观、真实具体、及时有效。公开的事项要具备六个要素: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指标)、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前五个要素在事前公开,办事结果在事中或事后公开。

二、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根据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学院所有与教职工和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都要公开。结合学院实际,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学院的发展规划,各项改革实施方案和重大决策。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任用、晋职晋级、教师招聘、长期临时工聘用、评先评优、收入分配、处分教职工等。

3.学院及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4.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学生评先评优和处分、学生干部任用、奖学金评定、就业安置、助学贷款、特困生补助等。

5.招生情况。

6.院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三、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院务公开坚持因地制宜、便捷实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让师生员工和群众看得见、看得清、看得懂。便于了解内容、明确程序,有利监督。

1.凡对院外群众服务的事项,主要通过公开栏和学院网站公开。公开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依据、标准的同时,要有举报电话。

2.对院内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各种会议(教职工大会、院务会、学生大会、学生干部会等)、宣传栏、通知、通报、广播、校园网等形式公开。

3.对需要社会公众了解的临时性公开事项,可通过电视、报纸、学院网站等媒体,应一事一公开。

4.对长期性、稳定性的公开事项,要编印《院务公开指南》,发到师生员工手中。

四、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院务公开实行党总支统一领导,行政为主实施,工会监督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

、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1.内容审核。凡需要公开的事项由责任单位(部门)按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进行整理归类,属全院性的,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

2.内容公开。根据公开事项的范围,确定公开的形式。内容要客观、具体,形式要便于掌握和监督。

3.征求意见和处理。事项公开后,要及时听取、收集意见,对疑问要进行解释,反映有违规违纪的必须交有关责任部门处理,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大多数不满意的必须予以纠正或延期执行。

4.建立院务公开档案。凡院务公开的事项由经办单位(部门)事后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承办责任人、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及答复、处理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交一份保存备查。

六、院务公开的检查监督

1.凡需要公开的事项各责任单位(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予以公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有发现,将开具院务公开催办通知,督促限期公开。

2.对院务公开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凡在催办通知限期内未予公开或者公开内容失真、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责任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每年年底对全院院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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