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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0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校党字【201525

关于印发《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

                            2015529

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组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素质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的前提和基础。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流动党员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申请。

(一)撰写入党申请书的要求。愿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撰写入党申请书一要忠诚老实,二要联系思想实际。

(二)教职工调入或新生入校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且档案中有保存的,一般不必再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第一份申请书落款时间算起。

第七条 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且在1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指明其今后的努力方向,让其明白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鼓励其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一)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条件

党支部对那些经过三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态度积极、动机端正、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程序

1.党员推荐。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在充分听取与会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决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

2.团组织“推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入党申请人均应有共青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即团组织“推优”),“推优”工作在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3.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结合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的情况,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4.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思想水平较高、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内生活经验比较丰富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培养教育的内容,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并结合其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加强培养教育的具体措施;

(二)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认真负责地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一)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把课堂教育和课外活动、理论学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二)组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党的知识竞赛、参观学习等各种有益的学习活动,加强引导,保证效果。

(三)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或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党内表彰大会、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党内有关活动和会议,使他们接受党内生活的直接教育和锻炼。

(四)交任务,压担子。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不同情况,有意识地让他们参加一些重大活动并在其中负责某项具工作,或让他们承担一些社会工作,增加受锻炼和同群众接触的机会。

(五)定期听取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分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两种,以书面汇报为主,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

(六)指导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在线自学。登陆网上在线学习党史、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一)考察内容:

1.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2.思想政治表现情况。主要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在关键时刻、大是大非面前的政治信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及平时对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等。

3.学习工作表现情况。主要考察他们的事业心、责任感、创新精神、奉献意识、大局意识、工作作风、工作绩效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要考察他们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

4.群众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主要考察他们在广泛联系群众,乐于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以及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法、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察方式

1.直接谈话。

2.群众座谈。

3.查阅思想汇报。

4.从重大政治活动和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观察。要求自入校以来,成绩优秀,原则上不能有挂科科目;

第十二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和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前,应当及时报告党支部。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转交新的学习、工作单位(居住地)。新的学习、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学习成绩优异、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学生发展对象还需听取班主任、辅导员意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的;受过处分的;学生成绩在本年级(或专业)排名靠后且无明显进步的。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包括被发展对象的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表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等);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负责审查的组织和个人要签名或盖章。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加强对发展对象入党前集中培训工作,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担任培训主讲教师。集中培训和结业考试工作由学校党校具体组织实施。集中培训一般采取党校短训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近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决议等。培训后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原单位参加过集中培训的培养对象,调入或考入我校后,原则上应继续参加我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参加结业考试。

未经集中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听取学校学生处、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各种材料(《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团组织推优表》、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思想汇报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综合考察报告等)进行审查,召开专门会议对发展对象逐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

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对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可采用张贴公告、网页公布等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后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主持人首先要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在表决时,入党介绍人不能投弃权票,也不能投不赞成票;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六)发展对象表明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态度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七)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八)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党员人数、实到和缺席人数(写明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一周内连同其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学校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学校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学校党委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实绩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委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含调入和考入我校的教职工生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由入党介绍人担任培养联系人,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学校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宣誓仪式的时间一般可在“七一前夕、毕业前夕或选择适当时机和范围举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宣布仪式开始、奏《国际歌》;

2.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3.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

4、参加宣誓仪式的正式党员代表、预备党员代表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依次发言;

5、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讲话;

6、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入党介绍人定期向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不及时、不主动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予以提醒、督促和批评。转正申请的内容包括自己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入党时党组织和党员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今后的打算和努力方向等。

(二)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一是审查转正申请是否符合撰写要求;二是审查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是否到位;三是审查预备期间的表现及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等。

(四)公示。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必须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预备党员的公示应在预备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经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

(五)召开支部大会。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支部负责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代表支部委员会提出是否可以转正的意见;在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和表决情况等。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报学校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召开后,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报党总支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收到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审核和审批,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含调入和考入我校的教职工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审定。        

第三十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一)教职工党员材料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移交给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二)学生党员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归入其学籍档案,随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新的学习、工作单位。

(三)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年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00511月)、《中州大学关于授权党总支发展党员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08 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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